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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
  • 2022-08-11 10:46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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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潮阳府〔2022〕22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1〕64号)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我区镇(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汕市常〔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了357项可以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

  根据《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临时用地审批权委托镇(街道)实施的通知》的规定,自2021年11月4日以后涉及临时用地审批的(含正在进行审批),审批权不再委托镇(街道)实施。

  对涉跨镇(街道)的案件,按照省、市公告意见,原则上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道)在第一时间发现跨镇(街道)违法行为后应当先予介入调查并移交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适用简易程序和需立即进行查处的跨镇(街道)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由最先立案(处置)的行政机关管辖。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区职权下放单位负责查处,属地镇(街道)予以配合,区职权下放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职权行使存在争议的,应报区委依法治区办协调解决,涉及重大事项或争议较大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区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镇(街道)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镇(街道)接得住、用得好。各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对调整事项的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各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镇(街道)应当主动作为,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城市管理领域).xlsx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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