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规范全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汕头市潮阳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汕头市种养类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汕头市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汕市农〔2011〕107号)
三、基本内容
《汕头市潮阳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全文共5章:
第一章“总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
第二章“标准”:明确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创建标准,其中种养类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较好的管理体系;(二)良好的产业基础;(三)较多的成员人数;(四)较大的经营规模;(五)较优的服务质量;
(六)较强的品牌意识。
潮阳区农机类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较好的管理体系;(二)牌证齐全;(三)较大的经营规模;(四)较优的服务质量;(五)较强的安全意识;(六)较足的发展后劲。
第三章“评定”:区级示范社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一般采取自主申报、区级审查、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申报认定程序为自主申报、镇级审查、区级审核、媒体公示、发文认定。
第四章“监测”: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两年进行一次的定期监测,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