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引导我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汕头市潮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政策依据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家庭农场认定及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的办法》(汕市农农〔2019〕135号)
三、基本内容
《汕头市潮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全文共5章:
第一章“总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组织评审、媒体公开、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二章“条件要求”:明确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6个条件要求:(1)主体合法;(2)设施完善;(3)人员稳定;(4)规模适度;(5)管理规范;(6)效益明显。
第三章“评选认定”: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申报认定程序为自愿申报、初审推荐、评选认定、发文公布。
第四章“监测管理”: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专项监测。经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其区级示范家庭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监测结果在潮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农业农村局频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