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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潮阳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 2024-09-27 09:39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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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背景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和《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于2018年10月印发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市人力资源产业园的意见》(汕人社〔2018〕36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18年施行以来,有效地推动了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创新驱动发展,打造产业集聚新高地,为我市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为贯彻《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精神,根据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市人社局对《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印发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23〕129号)(以下简称《市管理办法》)。

  因市人社局出台该《市管理办法》时,各区县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尚未建设,因此《市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把各区县后来建设成立的产业园区涵盖入管理范围内。为做好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潮阳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区人社局形成了《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潮阳园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23〕129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潮阳园区(乡村振兴人才驿站)建设方案>的通知》(潮阳人社〔2022〕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入驻对象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开展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业务,具备营业执照等法定登记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回执、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回执等必备的要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批准入驻的外地机构应在产业园新成立机构(含分支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上述要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充分发挥园区培育、孵化、展示、交易功能,引进产业创新发展平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关联的行业协会等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完善产业园配套设施,融合金融、商务、人才、娱乐等服务于一体,打造一流人力资源服务生态环境。

  二为方便入驻企业开展申报工作,进一步细化、优化了入驻申报程序。

  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年度绩效考评:园区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对入驻产业园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后的经营情况、工作实绩、营收和财政贡献、配合园区工作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另行制订),考评不合格的入驻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或出现相关情形之一的,提出责令退出意见,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发出《退出通知书》,限期退出园区。

  四在园区中规划专门区域,引进专业运营机构,鼓励创客人才和团队入驻。鼓励园区引进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关联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链结纽带作用,促进各类市场要素集聚。行业协会必须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会员单位不少于5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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