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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试行)》政策解读
  • 2026-01-09 11:26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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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背景

  为维护海门国家中心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海门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试行)》。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三、基本内容

  《海门国家中心渔港管理章程(试行)》全文共8章:

  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维护渔港秩序、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促进海洋经济。适用范围:渔港水域和陆域内所有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及经营活动。分区管理:潮阳港区(主管:潮阳区农业农村局;经营:海门镇人民政府)与潮南港区(主管:潮南区农业农村局;经营:井都镇人民政府),两区事务协商推进。多部门协同:公安、消防、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

  第二章“渔港概况”:地理位置:位于练江出海口,涵盖潮阳区海门镇与潮南区井都镇。范围界定:总面积353.4869万平方米(水域305.0444万㎡,陆域48.4425万㎡)精确坐标:通过52个水域界址点(HM01-HM52)和多个陆域界址点明确边界。关键设施:876米渔业码头、4.8公里航道(宽60米)、供水供电、消防及导航系统。

  第三章“渔港经营”:准入机制:经营主体需向管理主体申请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安全责任:经营方需制定安全预案,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收费透明: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合规票据。特殊作业审批:危险品装卸需取得许可证,新建/改建设施需报批。

  第四章“渔港安全管理”:防台风应急:属地政府制定预案,船舶按指令停泊,警报发布后停止作业。消防与救援:纳入消防责任制,明确火灾、沉船等事故的协同救助义务。危险品管控:严禁非法加油,禁止危险化学品船舶入港。航标维护:由汕头航标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章“渔港环境管理”:污染防控:严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船舶垃圾需定点处理。事故响应:污染事件须立即报告并清理,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用电与设施保护:规范用电,禁止损毁绿化及公共设施。

  第章“渔业船舶管理”:船舶配备:需安装定位通信终端,船东需为船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出港报告:大中型渔船(≥12米)需报告航行计划、船员及渔获信息。停泊秩序:禁止追越、争抢泊位,公务船优先通行。违规处罚: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有权对不适航、未缴费或违规船舶采取禁航措施。

  第章“交通事故处理”:纠纷处理:事故纠纷可协商、调解或司法诉讼

  第章“附则”:解释权与生效:由潮阳区、潮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6日生效,有效期3年,替代2004年旧版。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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