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和农村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巩固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促进我区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要求,制定《汕头市潮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18章94条,内容包括“总则、财会人员、会计核算、货币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支出审批管理、接待制度、财务档案、预决算管理、征地补偿费管理、捐赠款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岗位报酬及福利待遇、债权债务管理、会计代理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审计监督、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规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保障等。
第二章“财会人员”:明确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二者不得兼任,主要领导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保持稳定,调动或离职须在10日内完成交接,由镇(街道)主管部门监交,拒不移交账簿、印章、合同等资料,将依法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使用合法会计凭证;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按时报结账,做到账证、账账、账物、账款、账表五相符;严禁跨年度报结账,工程项目完工后1年内须办理竣工决算。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现金库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10000元;严禁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明确现金使用范围,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只能开设1个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出借账户、以个人名义存储集体资金;严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票据管理”:收入必须使用区财政局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禁止使用自制收据、白条收款;票据由报账员保管,建立领用、核销制度,存根须完整保存;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向农户支出可使用统一支出单据,劳务费须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章“支出审批管理”:支出实行联审联签制度,按金额分级审批;1万元(含)至5万元须经村“两委”或理事会联审联签;5万元(含)以上必须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票据不合规、手续不全、越权审批的支出,一律不得入账。
第七章“接待制度”:除招商引资、侨胞接待、公益活动外,实行零接待制度;食堂用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在外用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用餐须注明事由、附就餐人员名单,违规支出不予报销。
第八章“财务档案”:财务档案由报账员专人管理,设立专室、专柜存放;会计凭证、账簿等保存30年;产权证、档案保管/销毁清册永久保存;档案期满按程序销毁,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第九章“预决算管理”:实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完成预算草案;预算编制、调整、决算须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超预算支出须按程序审批,否则实行“谁审批、谁负责”;预决算报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章“征地补偿费管理”:征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不得用于个人报酬和公务消费;分配使用方案须经成员大会决定,严禁未批预收、少批多收。
第十一章“捐赠款管理”:捐赠资金按协议用途使用,实行明细核算;接受捐赠后须公示5天,公示期满代理中心方可办理入账。
第十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骗取;报账员须建立备查账逐笔登记,每月与代理中心核对;不得将专项资金列入补助收入等当期损益,不得以转拨福利会等方式规避监管。
第十三章“岗位报酬及福利待遇”:干部报酬实行限额管理,严禁超标准、巧立名目发放补贴;严禁用土地补偿款、财政专项资金发放报酬补贴;报酬方案须经“四议两公开”,报镇(街道)审核备案;不得用公款购置交通通讯工具、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四章“债权债务管理”:所有债权债务必须全部入账,定期清理、催收、化解;个人借款1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1万元及以上集体审批,10日内结清;严禁违规举债、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确需举债须履行“四议两公开”并报镇(街道)审核。
第十五章“会计代理制度”:实行“村账镇理”,镇(街道)设立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 代理中心负责记账、审核、报表、档案管理、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查封账务不得影响正常报账结账。
第十六章“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要求集体实行财务公开;大额支出、三资交易项目须执行“四议两公开”。
第十七章“审计监督”:农村财务审计具有强制性、独立性,不得拒绝、阻挠;常规审计每两年一次,换届、离任、信访必开展专项审计;阻挠审计可封存账册,问题由镇(街道)督促整改。
第十八章“附则”:与国家、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纯居民社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有效期5年,由潮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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