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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解读
  • 2018-07-25 15:1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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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省、市先后出台了多个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的文件,积极促进了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开展。但是,省、市出台的文件较多,内容广泛且分散,逻辑统一性不足,不利于相关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全面理解和贯彻执行;而且,我市原涉及“三旧”改造的多个文件因有效期到期已失效,未失效文件的许多内容也与省2016年以来新出台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此外,我市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已有八年,积累了一定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做制度性总结成为普遍性规范。因此,为使省、市“三旧”改造规定保持连续性、统一性和更具逻辑性,便于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市“三旧”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规定,经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起草了《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进行初审后,发送各区县政府和华侨试验区、高新区、保税区管理机构以及市监察委、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广新局、房管局、房屋征收办、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经信局、人社局、水务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国(地)税局、工商局、人防办、行政服务中心、土地储备中心、人行汕头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法制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借鉴外地经验,经与市“三旧”办等部门和单位多次研究、协商,形成了《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96号文);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

(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3号);

(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3号文);

(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70号,以下简称市政府70号文)。

二、主要制度设计的说明

《规定》共九章七十条,内容包括:总则、“三旧”改造范围和标图建库、规划和计划管理、改造主体和改造模式管理、改造方案和用地审批管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监管、其他规定和附则,基本涵盖了三旧”改造工作各方面的内容,主要制度设计如下:

(一)突出推进成片改造。成片改造有利于土地整合归宗,统筹改造片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保障房建设,提升改造片区形象和居住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改造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2016年以来省新出台政策多次提及的重点,也是我市以往“三旧”改造的不足之一。为此,《规定》主要从强化规划和改造方案的引导和管控作用以及促进具体措施等方面,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就推进成片改造问题进行制度设计。

(二)强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关规定。《规定》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在借鉴省内其他城市做法和总结我市实践,以及充分采纳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设专章(第六章)规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问题。

(三)在《规定》第十九条设定年度实施计划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并就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与新规定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

(四)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设定改造方案有效期制度,并明确供地和开竣工期限及违规处置办法。

(五)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规定“三旧”用地用于融资担保的限制性要求,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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