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潮阳区海门镇第二批保障性住房分配安置方案
  • 2018-09-27 15:4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汕潮阳府办〔2018〕48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潮阳区海门镇第二批保障性住房

分配安置方案的通知

 

海门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区住房保障办制定的《潮阳区海门镇第二批保障性住房分配安置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第四届2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径向区住房保障办反映。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潮阳区海门镇第二批保障性住房分配安置方案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区2016年在海门镇新建设176套保障性住房,用于分配安置海门镇2017年底前符合申请公租房资格的对象144户和第一批在2016年已通过审查合格进入轮候的32户安置对象。为做好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安置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府令第176号)和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细则》(汕房产〔2014〕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海门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分配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分类保障、公开公平、严格管理等原则,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安置房源

本次分配安置的公租房房源位于海门镇迎宾路西侧西南门居委辖区灰埕仔洋坊,共2幢176套,分别为:第5幢88套和第6幢88套。基本套型为二房一厅,每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三、准入标准

(一)2017年底前海门镇非农籍的家庭,无房户及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收入标准为900元/人·月及以的对象。

(二)属单位公共户口的特困职工,其家庭成员须具有海门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已在海门镇实际居住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

(三)正在承租公租房的;

(四)公租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

(六)家庭成员名下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七)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八)享受过转产渔民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

五、申请时间及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于本方案批准实施之日起5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一)《潮阳区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附表1),应由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申请。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原件校核)。

(三)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原件)。其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包括已退休)的,应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在读学生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交学生证或病残证明;属其它情形或有其它收入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拥有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租住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属其它情形的,应如实申报提交相应证明。

(五)计划生育状况证明(原件)。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不属于已婚育年龄人员除外;家庭成员中,已婚育龄人员应提交镇计生办审核的《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

(六)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的承诺书(不用提供,可用《潮阳区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背面“申请人陈述”栏中的承诺代替)。

(七)申请人持有低保证或优待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校核)。其家庭收入和财产可不再进行核实。如《低保证》所确定家庭成员与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不一致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后出具意见材料;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按低保申请程序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重新核实,报区民政局核定。《优待证》核发部门应予协助配合。

(八)家庭财产证明材料(原件)。

(九)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受理和审核程序

(一)非轮候申请对象

1、申请人应向海门镇政府提出申请,海门镇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受理本社区居民的公租房资格申请,应当公示告知其辖区居民。

2、海门镇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受理公租房申请时,应当仔细查验各种证件资料。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开具《潮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回执》(附2)。

3、海门镇政府自申请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

(1)资料审查。对要件是否齐全、内容要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明显瑕疵或漏洞等问题进行审查。

(2)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计划生育情况、家庭成员病残等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入户调查表》(附表3)。入户调查必须有至少2人以上参加,调查人员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入户调查主要应核实以下情况并对该项情况是否与所提供的材料或申报内容相符合作出判断:①申请人的实际居住与申报的现住址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②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是否与户口本记载或申报情况一致,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③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是否与其申报的收入和财产水平基本相符;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存在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情况。

(3)其它调查。在资料审查和入户调查中存在疑问的,应通过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作进一步调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属同一镇(街道)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发函要求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核实,后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时把协查结果函复前者。

(4)公示。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海门镇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宣传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人口数、异议方式等。

(5)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初审期结束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海门镇政府审核申请人资格,可以增设综合评分方式。保障对象综合评分规则,由海门镇政府自行制定。

(7)报送资料。海门镇政府应当在初审期内把初审合格对象的资料按一户一档整理,并填列资料清单,成批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资料应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资料以及档案移交清单等。

4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内容

(1)资料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初审意见进行查验,对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补正或予以退回。

(2)人口、住房、收入、财产情况调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局成批编制保障对象清册,列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信函询证方式《住房保障对象信息核查表》(附表4)或其他方式分别向相关部门调查以下情况:

①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多少;

②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拥有尚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多少;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已租住公房,面积多少;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在5年内有否转让过住房,面积多少。

(3)区民政局根据需要调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的机动车登记、企业登记、公积金缴纳、社保缴费、纳税、持股、存款等信息,并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条件。

公安、社保、卫计、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金融、证券、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当于收到《协助核查函》(附表6)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4)区住房保障办会同区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在复审期限内把资料及清册成批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复审期结束10日内书面通知海门镇政府并说明理由,由海门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

5、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复审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终审。组织区住房保障办、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计局、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1)由区监察委随机抽取不低于10%的资料档案。

(2)相关部门对所抽取申请人的人口状况、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住房状况、计生情况等进行资料审查,并就审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由区住房保障办、监察委、海门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小组,根据需要对抽取的部分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每小组应当不少于3人参加。入户调查应当做好记录,填写《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入户调查表(联审)》(附表5),提出意见并在表上签名。

(4)各部门根据资料审查和入户调查结果进行会审,经审查不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予以退回或通知补正。若不合格数量超过全部待审数量1%的,应再次对其余的档案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联合审查会议确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20日,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和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登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海门镇政府,由海门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审查及公示完毕后,参与审查的各部门人员应当在审查意见汇总表上签名确认,由区住房保障办会同其它部门形成公租房保障资格联合审查意见书。

(二)轮候对象

对第一批在2016年已通过审查合格进入轮候的32户安置对象,重新进行资料审核,由轮候对象填写《公租房申请人信息变化情况表》(附表7),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出缺房源由非轮候对象抽签递补。审核要点如下:

1、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增加或者减少的;

2、人均住房面积发生变化的;

3、人均收入发生明显变化的;

4、户口迁移的;

5、相关证件过期、被注销或者变更证明内容的;

6、是否有本方案第四项规定的不得申请公租房的情形。

七、抽签程序

(一)经核准登记纳入抽签的对象。符合本次住房保障并经核准登记的申请人超过本次安置的保障性住房144套的,应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海门镇政府组织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是否纳入本次安置对象,区住房保障办负责监督;已确定纳入本次分配安置的住房保障对象144户和2016年通过审查符合并进入轮候32户,共176户。再由海门镇政府组织抽签决定分配安置房号,区住房保障办负责监督;区房管局属下海门房管所负责对确定安置承租户办理租赁合同(具体载明内容参照市政府令第176号文第38条第二款)签订并由其收取租金,合同期限3年,期满符合条件可申请续租。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具体操作

抽签分配安置房号分为二轮抽签,全程由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公证。第一轮先抽取择顺序号,第二轮凭抽到《抽签顺序房号》依序抽取《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号》,抽取《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号》后租赁对象应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现场登记安置房号并签名确认。具体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入住时间另行通知。

八、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保障性住房分配安置抽签大会初定于2018年10月中旬在海门镇政府举行,由海门镇政府承办,区住房保障办监督指导(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一)安置抽签大会时间确定后,海门镇政府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抽签安置大会场地,并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会场的秩序维持、交通疏导和临时医护等工作。

(二)有关参加抽签大会的通知书、签号、房号由区住房保障办统一印制,并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封装。海门镇政府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抽签大会。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落实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进行公证。

九、放弃处理

(一)符合本次住房保障并经核准登记的申请对象,在抽签大会前放弃参加本次保障性住房抽签活动的,视为自行放弃。

(二)中签后的申请对象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则视为放弃本次分配安置公租房的资格。

十、使用管理

(一)本次分配安置的公租房已形成住宅小区规模,应设置小区物业管理。由区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服务收费不足以维持公租房物业管理时,由区财政部门予以核补,所需资金在配建商业服务设施、车库车位的经营收益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中调剂解决。

(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区房管局应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提供相关材料;

2、进入公租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3、查阅、记录、复制公租房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材料,了解承租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4、制止、责令改正违反公租房管理的行为。

5、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6、承租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租房保障资格、优先分配权,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已经承租的,责令限期腾退并按公租房同地段的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内的租金差额,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或者承租人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十一、退出管理

(一)公租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海门房管所提出续租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海门镇政府应予加具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海门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仍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承租人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视为放弃续租,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腾退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本数)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含本数)或者累计6个月(含本数)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买卖、转借、转租公租房的;

4、利用公租房进行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

5、擅自装修或者改变公租房原有结构,造成房屋和配套设施严重毁损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的。

(三)自愿腾退公租房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终止租赁合同,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四)终止或者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公租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终止或者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公租房;确有困难暂时无法腾退的,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海门房管所审查同意,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腾退期间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间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150%计收租金。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300%计收租金:

1、腾退期满未申请过渡期且不腾退公租房的;

2、腾退期满申请过渡期但未经批准且不腾退公租房的;

3、过渡期满不腾退公租房的。

(五)不腾退公租房或者支付租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潮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