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扶办函〔2016〕266号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征求《广东省
新时期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
意见稿)》《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
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扶贫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扶贫办(局)、协作办、对口办、经协办:
现将《广东省新时期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11月1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1.广东省新时期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
意见稿)
2.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
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联系人:冯思华、邓敏,020-37876368、37876378;传真:020-37876374;电子邮箱:fpbywc@126.com)
附件1
广东省新时期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省直及中直驻粤有关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我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出台重大政策举措,完善体制机制,协调各部门形成强大攻坚合力。统筹推进全省脱贫攻坚,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我省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国家下达的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每年向中央报告本省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健全扶贫攻坚财政保障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牵头抓总,将脱贫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地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有关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扶贫办报告。
第八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逐步构建覆盖全面、可持续的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社会保障体系大数据平台。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贯彻实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粤委发〔2016〕46号)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纪委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市县镇落实
第十一条 地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对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督促、检查和监督,重点做好上下衔接、统筹协调、督查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县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镇、村制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挡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十七条 镇、村应当把脱贫攻坚作为工作重中之重,狠抓落实,确保脱贫工作落地见效、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负责具体执行各项扶贫政策,抓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等工作,落实党员干部挂钩联系村、联系贫困户制度,支持协助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工作。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十八条 珠三角帮扶市和粤东西北被帮扶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整合用好资源,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对接、文化旅游、教育医疗、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
第十九条 各定点扶贫单位应当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组织实施帮扶项目,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条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行业部门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
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考核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将我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组织机构
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直机关工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组成,成立广东省新时期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依据《考核办法》,组织实施2016年度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二、考核对象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4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自身帮扶的江门市党委和政府,有帮扶任务的255个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
(二)粤东西北有脱贫攻坚任务的97个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112个乡镇党委和政府、有自身帮扶任务的单位。
(三)全省2277条相对贫困村(包括珠三角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1719条、省直与中直驻粤单位定点帮扶相对贫困村255条、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303条)。
三、考核时间
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10日。
四、考核内容
(一)减贫成效。考核年度减贫任务完成,包括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减少、相对贫困村退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性、程序规范化、群众认可度等情况。
(三)精准帮扶。考核相对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等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对驻镇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重点考核各地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五)工作责任。考核扶贫政策措施制定落实,市县镇村责任落实,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等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5,附件所列的考核指标为全省考核规定动作,是本年度考核必考项目,省考核或抽查以附件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或细化有关考核指标,突出本地考核特色及实效性。
五、考核步骤
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考核工作按如下步骤程序组织实施:
(一)被帮扶镇、相对贫困村组织考核调查和数据填报工作(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被帮扶镇委和政府、相对贫困村村委会、驻村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协助做好第三方民主测评、入户调查等工作,坚持动态管理,登录省扶贫信息系统及时填写上报考核指标数据信息。
(二)粤东西北被帮扶县组织本级考核和全面核查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被帮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县党委、政府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开展核查,并依据《有分散贫困户分布的镇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所属镇,依据《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和本级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进行考核。
(三)各地市本级考核和自评(2017年1月1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4个地市依据《被帮扶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所属县,依据《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和本级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进行考核。
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市分别会同被帮扶市,依据《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珠三角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1719个)进行考核评分。
各地市对照省下达的年度减贫任务,就工作进度情况和取得成效、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形成报告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等内容。
各地市配合省考核办做好县镇村户的抽查以及委托考核有关工作,结合本市制定的考核办法加强本市考核工作。
(四)省组织考核、抽查和评分(2017年2月1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省考核办依据《被帮扶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珠三角各帮扶市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指标》《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分别对粤东西北有脱贫任务地市、珠三角帮扶市、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进行考核。
省考核粤东西北被帮扶市,原则上至少抽查2县、每县至少抽查2镇、每镇至少抽查2村(该镇有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村全部抽查、珠三角帮扶村至少抽查1村),进村核查至少3户,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满意度调查等。
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考核成绩等同其定点帮扶村成绩,省考核抽查未覆盖的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定点帮扶村,由省考核办委托当地市进行考核。原则上,对省抽查的相对贫困村,各地不得重复考核,考核成绩为省抽查考核成绩。
省考核办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通过考核信息系统自动评分,得出各地市、各单位考核成绩。
六、考核等级
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分值计算
根据《考核办法》实行分级分类、下考一级的方式,省考核的21个地市、省直和中直驻粤255个帮扶单位计分方法如下: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4个地市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总分=省考核分×60%+抽查县平均分×10%+抽查镇平均分×10%+抽查村平均分×10%+自评分×10%
(二)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个地级市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总分=省考核分×60%+对口帮扶村平均分×20%+抽查村平均分×10%+自评分×10%
(三)江门市考核分数计算:
江门市依据省考核指标设定本市考核指标,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考核,省考核办抽查。
考核总分=省抽查考核分×60%+自行考核分×40%
(四)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总分=省考核办抽查或委托地市对其定点帮扶村考核直接计分。
各地市可参照省考核计分方法,对所属县镇、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本级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考核评分。
八、成绩认定
2017年2月10日前,各地市、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的考核成绩及全省考核报告,由省考核办汇总后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复后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通报。
被帮扶贫市所属县镇村及自身帮扶单位的考核成绩通报由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行研究决定。
九、考核责任
考核中发现《考核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由省考核办汇总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强化考核工作责任落实,对考核验收工作不到位、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实行责任倒查、共同追责。
十、其它事项处理
实施方案中没有涉及的事项,《考核办法》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否则,由省考核办研究提出处理办法,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