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潮阳分局在办理一起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积极运用执法“观察期”制度,通过指导帮扶推动企业完成整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直接为企业减免罚款138万元,实现了环境监管与营商服务的双赢。该案例是我市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潮阳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可降解环保食品包装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经调查,该企业属于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市场主体,且为首次违法。
柔性执法过程
潮阳分局依据《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并组织开展约谈指导。企业积极配合,立即停止建设,主动推进整改工作,于2025年10月取得环评批复。鉴于该企业在“观察期”内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潮阳分局于10月29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为企业免除了138万元的罚款负担,并随后开展守法经营教育约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
工作意义与成效
本案是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创新执法方式,体现执法温度。通过设立执法“观察期”,对非主观恶意、首次违法且愿意积极整改的企业,给予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推动执法理念从“处罚为主”向“纠防结合”转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依法减免罚款,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让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入环保提升、技术升级与生产经营中,增强了企业的获得感与发展信心,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的具体举措。三是强化指导服务,实现监管与服务融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做好“指导员”和“服务员”,通过约谈指导、限期整改、复查督促等方式,帮助企业合规发展,既落实了环境监管要求,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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