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支持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加快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引领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作用,参照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汕市农农〔2020〕34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汕市农农〔2020〕34号)
2、《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
三、基本内容
《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主要是提出3点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二是部门联动;三是社会监督。提出2点要求:一是扶强、扶大、扶优;二是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部分:申报条件、范围及标准。明确了四个可申报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必要条件、六类企业范围和六方面指标。
可申报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四个必要条件:
(一)必须是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者提供农业服务产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信息、科技、托管,以及农业农村观光、体验等旅游产品,下同)的收入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除外);
(三)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认定标准;
(四)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400户以上。
六类企业范围:
(一)种养生产型企业。
(二)农产品加工型企业。
(三)农产品流通型企业。
(四)农业新业态型企业。
(五)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企业。
(六)农业科技型公益类单位。
六方面指标:
(一)企业规模。
(二)企业信用。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
(五)企业生产基地。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
第三部分:申报与认定程序。分别为企业申请、镇(街道)级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区农业农村局实地评审、确定区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社会公示、区政府认定七个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四部分:运行监测。分为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和定期运行监测。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每年须在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网址:https://dara.gd.gov.cn/nyjy/login.html)填报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数据。
定期运行监测: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程序参照申报审核及认定程序、监测标准与认定标准相一致、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区政府确认、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连续两次合格的企业下一年度免监测。已取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监测。
第五部分: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明确六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
六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近2年内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生态环境部门以处罚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三条附则。
三条附则:
(一)区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印发后,原潮阳区政府办印发的《潮阳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汕潮阳府办〔2016〕10号)废止。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