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6]第03号
被处罚人:彭俊中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龙港村
法定代表人:彭俊中
电 话:135****2596
经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龙港村开办的塑料切粒生产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
北一路区环保局4楼,电话:83830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