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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6-03-23 10:03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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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6]第09号

 

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区凯旋娱乐中心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三堡村

法定代表人:郑少华

电    话:133****5139

    经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

 

 

 

 

北一路区环保局4楼,电话:83830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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