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7]第0102号
被处罚人:潮阳同济医院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棉城旷园广汕公路交警大队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国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19001440000136268
电话:189****9666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7年1月5日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汕头市潮阳区棉城旷园广汕公路交警大队东侧的潮阳同济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和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8000元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4楼,电话:83830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