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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
  • 2017-09-05 09:40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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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7]第0805号

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阳区城南棉新大道口美段南3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87882

法定代表人:张启元

电话:137****2567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7年6月6日调查,你公司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环市东路东侧的东凤城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已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陈述自开工建设以来就委托第三方公司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由于办理进度缓慢,导致未能及时向环保部门报批相关手续,现环评手续已向环保部门进行申办。鉴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反环保法律,受到处罚后,已经停止建设,积极进行补办手续,且房地产建设项目也不属于重污染项目,符合《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有关从轻处罚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我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8万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8楼,电话:83829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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