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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谷饶茂易来针织内衣厂
  • 2017-09-05 09:42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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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7]0625

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茂易来针织内衣厂

详细地址:潮阳区谷饶大坑下家头洋吉顺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594049994G

法定代表人:肖松炎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7324日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

1、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大坑下家头洋吉顺路南侧建设电脑绣花、定型生产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的规定;

2、你单位电脑绣花、定型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3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32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55万元人民币罚款;2、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两项合并,共计罚款人民币3.5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8楼,电话:83829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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