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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金胜塑料加工厂
  • 2017-09-05 09:52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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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7]第0309号

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金胜塑料加工厂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塭内乡                

负责人:马泽松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82600462987

电话:181****7999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6年12月22日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塭内乡的塑料喷漆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塑料喷漆加工生产项目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3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8楼,电话:83829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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