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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华联洗染有限公司
  • 2017-09-05 09:55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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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7]0323

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区华联洗染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华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坚

注 册 号:440582000009175

电话:87617945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61221日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监测报告[(潮阳区)环境监测SC字(2016)第374]显示,你单位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华光工业区的染整生产项目生产时向外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2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5373元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8楼,电话:83829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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