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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华新盛织造厂
  • 2017-09-05 09:58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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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7]0608

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区华新盛织造厂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急水桥

营业执照号:440582000030699

法定代表人:张盛亮

电话:13005336611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环保部门2017524日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CS字(2017)第201700243050010101号显示,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WS-72781)对外排放的废水中总氮为38.9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52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40元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8楼,电话:83829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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