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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金浦成兴纸品厂
  • 2017-09-05 10:00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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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7]第0715号

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区金浦成兴纸品厂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阳区金浦梅西王厝寮工业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82600137731

法定代表人:郑汉宣

电话:1354683****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7年5月22日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根据(潮阳区)环境监测QC字(2017)第03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燃煤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浓度131.4(执行标准80),超过排放标准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不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可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3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8楼,电话:83829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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