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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隆(潮阳)纺织有限公司
  • 2017-09-05 10:20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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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7]0719

被处罚人:马华隆(潮阳)纺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潮阳区棉北街道平北工业区         

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43615

法定代表人:翁德铭

电话:88711888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70526日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根据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2017)第201700128750010101号】,你公司在潮阳区棉北街道平北工业区开办的印染工序项目,处理后巴氏槽(WS-72241)对外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115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052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405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8楼,电话:83829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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