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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宝翔发服饰针织厂
  • 2017-09-05 10:22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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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7]第0720号

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宝翔发服饰针织厂

详细地址:潮阳区谷饶镇洪和公路新兴段东侧

注 册 号:440582600539233

法定代表人:张璇华

电话:158****6789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7年05月26日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根据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2017)第201700244150010201号】,你单位在潮阳区谷饶镇洪和公路新兴段东侧开办的针织品染整生产项目,处理设施排放口(WS-73681)对外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89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05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850元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8楼,电话:83829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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