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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谷饶玉黛芳内衣厂
  • 2017-09-05 10:29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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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7]第0724号

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玉黛芳内衣厂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新兴工业区

注 册 号:440582600420141

法定代表人:张裕州

电话:135****1053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环保部门2017年5月24日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CS字(2017)第201700244250010201号显示,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WS-736311)对外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03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765元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8楼,电话:83829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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