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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谷饶茂兴洗染厂
  • 2018-04-11 11:21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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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阳环罚字[2018]0401

被处罚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茂兴洗染厂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阳区谷饶茂广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7278586222

法定代表人:张楚真

电话:15815044666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环保部门20180327日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集水池铺设有三条软管,利用潜水泵将集水池中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铺设的三条软管排向厂外南侧排水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032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00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联系部门: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潮阳区城北一路区环保局8楼,电话:838295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不良信用企业抄送各金融机构,企业违法信息记录将永久留存银行征信系统。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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