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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发办,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二、明码标价的形式和要求:
1、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商品价格标签。农贸市场等价格变动较频繁的经营者可采用标价牌形式标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对体积较小或其它原因无法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商品价格标签进行标价的商品,可以采用胶贴、打码等形式简单标明商品价格。
2、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3、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了标价。
4、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可采用标价签、价目表、菜谱等形式,标明菜品名称、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具体内容,有附加条件和价外收取服务费的,应分别在价目本及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明确标示。在消费者消费结束结算时向其提供消费明细清单,消费明细清单应如实填写详细的饭菜、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单价和金额。
5、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6、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7、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形式,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执行。
8、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三、商品标价签的使用和监制:
商品标价签由区物价检查所进行监制,未经区物价检查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各经营者可自行向经批准销售的商店购买。经营者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制作特色商品标价签,可向区物价检查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印制。
需由物价部门监制的其它明码标价形式,由经营者根据规定,向区物价检查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四、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五、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有下列标价行为者,属价格欺诈: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或虚构原价、提高原价的 ;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或虚构原价、提高原价的 ;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六、各经营者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物价的检查指导。执行过程如有问题,可向区物价部门咨询,电话:12358。
七、各镇(街道)经发办要加强对辖区内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加强明码标价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教育引导经营者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向区物价局反馈。
八、区物价部门将经常开展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 明码标价 管理 通知
抄送:汕头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区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经信局、总工会。
主办:物价检查所 电话:8382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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