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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复函
  • 2014-11-27 12:45
  • 来源: 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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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价函〔2009〕22号

区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开征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函》收悉。经请示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自来水总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城区文光、城南、棉北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区居民和城区暂住人口。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和教职员工家庭),非营利医疗机构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此复

附件: 汕头市潮阳区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表.xls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物价局,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水利局、监察局、环保局、法制局、自来水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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