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阳府办〔2010〕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清洁卫生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潮阳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区清洁卫生收费管理,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改善,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粤价【2003】28号)的规定以及《汕头市市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汕府〔1996〕132号)精神,结合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现就规范我区清洁卫生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0年7月1日起,我区一切居民住户(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外)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商贩等委托环卫服务单位处理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二、清洁卫生收费贯彻有偿服务、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分服务项目、分用户性质的办法核定收取。
居民住户清洁卫生费由负责该地段清洁卫生工作的服务单位收取,按户计收,每户每月最高1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收费标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商贩等产生的垃圾,由环卫服务单位负责清运或转运的,环卫服务单位可按下列标准收取清洁卫生费:
1、清运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的垃圾每桶次收取7元;
2、清运学校、医院、工厂、机关单位的垃圾每桶次收取4元;
3、商店、摊点每月收取15—25元;
4、饮食店每月收取20—50元;
5、夜宵饮食摊档每月收取20—50元;
6、由环卫部门代收运垃圾往垃圾场的每吨收取15元。
三、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已包括清洁卫生费,不得向住户重复收取。物业公司委托环卫服务单位清运小区内生活垃圾的,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立项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