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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6-06-22 15:00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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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20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依法与业主或者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停车场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三)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中与住宅小区共用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以上第(二)项确定和调整。

鼓励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限。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相应附件标准执行。

(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具体投资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三)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按(附件2)标准执行。

(四)纳入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可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进入以上所列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执行公务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三、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分类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停车场类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包含用铁皮、竹棚等搭建的简易停车场。

(二)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五、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领取收费证明。

六、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本通知从 2016 7 1 日起执行,原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汕潮阳价〔 2011 33 号)文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执行期间,若上级出台新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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