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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根据区政府办汕潮阳府办复函〔2016〕125号文的精神,现就相关各镇(街道)开征及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从 2016年10月1 日起,贵屿、铜盂、和平、关埠、海门、金浦等镇(街道)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用水量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每吨1.2元;同时谷饶镇污水处理费从原每吨0.80元调整为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每吨1.2元。
二、排污单位或个人使用供水部门供水的,其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其他使用自备水源的由所在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直接征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建设费用以及主要收集管网配套建设费用等。
三、各相关镇(街道)要按要求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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