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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发改价函〔2017〕12号
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函
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根据粤价[2009]24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1、各校在新学期招生简章向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以我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准,逐一列明,不允许将各类收费项目合并向社会公布总数。收费时应严格按我局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未经我局审批进行收费。
2、各有关学校拟申报、调整新学年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育培养成本资料的核算工作,并于开学前三个月向我局申报。如无特殊情况,逾期我局将不予受理。
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4月18日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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