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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价〔2015〕24号
汕头市潮阳区河溪水系工程管理处:
你处《关于要求调整河溪水系工程管理处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3〕36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由水库供水的非农业用水(工业、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原0.24元(含水资源费0.025元、税金)上调为0.415元(含水资源费0.12元、税金)。
二、农业用水,水库供应的农业水费仍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制度。基本水费不变,仍按建水库时参加受益面积的80%计收,每亩每年收取水费2元;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每立方米为0.02元。
三、调整后水库供水价格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同步执行。
四、执行本文批复的收费标准时,应按规定到我局申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潮阳区物价局
2015年11月18日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水务局。
潮阳区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股 2015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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