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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物价局关于河溪水系工程管理处调整供水价格请示的批复
  • 2017-07-07 11:16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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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价〔201524

汕头市潮阳区河溪水系工程管理处:

你处《关于要求调整河溪水系工程管理处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336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由水库供水的非农业用水(工业、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原0.24元(含水资源费0.025元、税金)上调为0.415元(含水资源费0.12元、税金)。

二、农业用水,水库供应的农业水费仍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制度。基本水费不变,仍按建水库时参加受益面积的80%计收,每亩每年收取水费2元;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每立方米为0.02元。

三、调整后水库供水价格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同步执行。

四、执行本文批复的收费标准时,应按规定到我局申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潮阳区物价局

2015年1118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水务局。

潮阳区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股              2015年11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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