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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发改价〔2017〕90号
各房地产管理所:
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促进公租房管理工作。根据《汕头市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依据汕潮阳府办复函〔2017〕197号的批复精神,现就调整区直管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我区个人或单位租用的直管住宅公房均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1、钢混(框架)结构房屋,租金标准调整为2.35元/平方米·月;
2、混合结构房屋,租金标准调整为2.20元/平方米·月;
3、砖木(贝灰沙)结构房屋,租金标准调整为1.90元/平方米·月。
三、计征面积
计征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计收。
四、优惠政策
对于纳入低保保障的区直管公房租户(即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其租金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调整时间
上述直管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潮房发〔1999〕11号)文同时废止。
六、其它
1、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将根据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租赁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情况,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区房管局在实施过程中负责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抄送:区政府办、房改办、财政局、审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价格管理股 2017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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