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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
  • 2014-11-27 11:32
  • 来源: 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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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价〔2011〕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和《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
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汕价[2011]106号)、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 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11]10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
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含简易盖顶停车场,下同)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可以对服务对象实行免费停车保管。实行收费的,按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执行。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及共用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2)执行。
   (三)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内向下浮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附件3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另行制定。
   (三)城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见附件1),不得浮动。对个别处于商业中心地带、交通和车辆停放压力大的停车场,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四)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具体投资情况,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等执法机关拖曳扣押至经批准合法的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见附件4)。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凡停放车位产权属车主所有,又需经营者提供水电、消防、通风设施管理服务的,以实际停放车辆按月计费,车主与经营者在购买车位合同中有规定停车费的,按原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得高于本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见附件5)。车位空置的不得收费。
    六、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服务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附件6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因集会、庆典、重大节日、举办展览,大型公益、商务活动等临时性设置停车场所,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7)。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占道停车泊位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九、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停车场类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一、二类室内专业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一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一半者;二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和建筑物首层专业停车场或腾空的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包含用铁皮、竹棚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
   (二)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十、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
    十二、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潮阳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汕潮阳价〔2005〕47号)文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机动车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区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法制局、公安分局、交通局、房管局、城管局、工商局、教育局、卫生局、经信局、旅游局、安监局、财政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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