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根据汕头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问题的通知》(汕价[2010]2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区各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价格(见附件)上浮为0,下浮幅度不限。
二、病房的基本配置及各项配备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07]54号)的规定配置,不得擅自改变病房床位编号、床位设置、面积及配套设施等内容。
三、新建住院病房或病房重新装修、增加基本配置和配备设施的,要在实行收费前向区物价局、卫生局申报,经审核符合级别规定内容的,按照对应级别核定床位价格。经审核不符合配置条件或者配置不齐全的,按照低一等级的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核定临时价格。医疗机构应在按照要求条件配置后另行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收费。
四、病房床位价格已包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不得再向患者另加收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进行处置,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门诊静脉输液室的床位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床位费。
六、医疗机构为救治病人需加床的,不得收取床位费,但可按规定收取治疗费用。
七、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陪人床(椅)等费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配备陪人床(椅)供陪护人员使用。
八、需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传染病科、肿瘤科、精神病科(院)、烧伤科,允许在同等同级病床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床每日加收2元;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每床每日加收10元。
九、住院病房设置空调降温、取暖设备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降温、取暖费,实行按日计费。凡是没有使用空调降温、取暖设备的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取暖费。医疗机构收费时,应通过明码标价及书面形式告知患者,接受患者监督。
十、各医疗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以上规定从2010年11月20日起执行。以前批复的有关住院病房床位收费的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区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
1.住院病房床位分类价格表
2.病房空调降温、取暖价格表
3.医院病房床位价格表
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 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 价格 管理 通知
抄送:汕头市物价局、卫生局。
主办:区物价局收费管理二股 电话:83600530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