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阳价〔2012〕73号
各镇(街道)经发办、教育组、财政所,区属各公办幼儿园:
现将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汕头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汕价〔2012〕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公办幼儿园(全日制)保教费标准按市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今年秋季入园新生的保教费,9-11月按原收费标准执行,12月1日起按附件标准执行。
二、我区公办幼儿园要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粤教基函[2012]63号文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学生减免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按区教育局、财政局潮阳教发[2012]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请各公办幼儿园到区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及新旧标准衔接及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集体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汕头市潮阳区教育局汕头市潮阳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转发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汕头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汕价〔2012〕200号
市属各公办幼儿园,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汕头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37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自2012年12月1日调整。此次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2012年秋季起入园的幼儿按新标准执行,2012年秋季前入园的幼儿仍按汕市价[1997]122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市属公办幼儿园(全日制)今年秋季入园的保教费,9-11月按汕市价[1997]122号规定标准执行,12月1日起按附件标准执行。
各区县公办园保教费新标准由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与保教类型在不超过市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三、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四、市属公办幼儿园要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粤教基函[2012]63号文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学生减免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各区县公办幼儿园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优惠政策的具体比例及办法。
五、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增加成本计增,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程序报批。
六、请各公办幼儿园按照隶属关系到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七、请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及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汕头市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表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8日
附件:
汕头市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等 级 | 收费标准 |
省一级 | 1600 |
市一级 | 1200 |
区一级 | 1000 |
未评级 | 800 |
注: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仍按学期收取。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汕头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1375号 2012年11月29日
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关于上报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实施方案的请示》(汕价〔2012〕130号)悉。按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附件标准执行。此次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你市应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及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优惠政策。
附件:
附件
汕头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月
级类 | 全日制 |
省一级园 | 320 |
市一级园 | 240 |
区一级园 | 200 |
未评级园 | 160 |
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或按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