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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发改价〔20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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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潮阳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殡葬基本服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18〕11号)、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8〕322号)和潮阳区人民政府《潮阳区关于强化殡葬基本服务实施意见》(汕潮阳府〔2011〕8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消毒、遗体存放、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骨灰寄存等7项。对在我区死亡且遗体在我区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区户籍居民,应严格按照潮阳区民政局 潮阳区财政局《汕头市潮阳区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潮阳民发〔2015〕72号),实行免费保障。对向非免费对象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等3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见附件1;遗体消毒、遗体存放、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等4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潮阳区范围内的殡葬服务机构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1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殡葬选择性服务收费。殡葬选择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开展选择性服务项目应当坚持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治丧,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情况应在开展服务前向社会公示。
三、公墓服务收费。公墓服务包括公益性公墓服务和经营性公墓服务。其中,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和2011年6月8日之前以非“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公墓,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公墓,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服务经营者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3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出租(售)管理费按年度计收,收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公墓服务。公益性骨灰楼堂的骨灰寄存收费标准按照殡葬基本服务中的骨灰寄存收费标准执行。
潮阳区范围内的殡葬服务机构的公墓服务收费按附件2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殡葬用品价格。除殡仪馆(火葬场)提供的租用纸(绢)花圈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殡葬用品租用和销售价格,以及其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潮阳区范围内的殡仪馆(火葬场)提供的租用纸(绢)花圈的最高收费标准按附件1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对特殊群体的减免应严格按潮阳区人民政府《潮阳区关于强化殡葬基本服务实施意见》(汕潮阳府〔2011〕85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要引导群众合理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花圈等文明殡葬用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与丧属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不得收取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七、殡葬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执法单位将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并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汕头市潮阳区殡葬服务及殡葬用品收费标准表
2. 汕头市潮阳区公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潮阳区民政局
2018年9月20日
抄送:市发改局、民政局,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