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1号).PDF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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