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示 2018年第1号(总第5号)
  • 2019-03-06 22:31
  • 来源: 潮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潮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835527房、许可证号:L-GD02062、法定代表人:黄湧佳、职务:总经理)被游客举报投诉存在诱骗购物等服务质量问题,经我局旅游执法监察大队的调查取证,根据现场执法查获的证据材料及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移交、协助提供的线索资料等证据,该社存在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913日至202013日。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旅处罚字〔2018〕第1号)



                      汕头市旅游局

                      201913

汕头市旅游

行政处罚决定

汕旅处罚字〔2018〕第1

被处罚人: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湧佳

   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835527

   话:138****1751

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于1126日向我局发来《关于北京游客反映贵市任我行旅行社涉嫌违规的案件转办函》,函件称北京游客王宇向厦门旅游政务平台投诉,称其于917日至21日跟团到厦门旅游期间遭遇诱导购物消费等服务质量问题,经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初步调查,游客王宇在北京向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庄第一门市部)报名参加“厦门五天游”旅游团,并缴纳旅游费用1379元,该团实际出团社为山海边(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厦门旅游期间地接社为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关旅行社涉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将该案件相关线索移交我局进行调查处理。该《案件转办函》附件包括游客王宇向厦门旅游政务平台投诉的投诉信、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关于游客举报内容的情况说明、山海边(北京)国际旅行社的情况说明、北京国旅确认单、福建接待结算单等证据材料。

我局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接到案件转办函后,由相关领导带队到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位于金砂路的营业网点开展执法调查工作,现场查扣了该社电脑主机一台,该“厦门五天游”旅游团相关的合同行程确认单、结算单、旅游费用单据及其他相关合同、票据等证据资料一批。根据现场查扣的证据材料、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移交及协助提供的线索资料等证据,已查明:

一、北京游客王宇(举报人)于2018913日向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庄第一门市部)报名参加“919日出发,23日返程的厦门五天游”(后来实际出团为917-21日)的旅游团,之后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管庄第一门市部)将客人转交给实际出团社山海边(北京)国际旅行社,山海边(北京)国际旅行社将该旅游团在厦门期间的接待服务委托给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经北京市旅游执法支队协助调查取证,举报人王宇参加的“厦门五天游”旅游团,该团总人数为23人,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向报名游客收取费用1379/人,实际出团社山海边(北京)国际旅行社接收游客后向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收取费用1279/人,并向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支付在厦门期间接待服务费用270/人,其中北京至厦门往返机票由实际出团社山海边(北京)国际旅行社负责,机票费用1310/人(含税)。即由山海边(北京)国际旅行社实际出团的“厦门五天游”旅游团实际成本为:机票价格1310/人(含税)+厦门地接费用270/=1580/人,实际盈利为:收取费用1279/-实际成本1580/=-301元,即为零负团费旅游团。

二、山海边(北京)国际旅行社交由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地接的“厦门五天游”旅游团,支付的接待服务费用为270/人,即该旅游团在厦门期间(共五天)的总费用仅为270/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黄湧佳向我局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提供了该旅游团在厦门五天的成本费用明细,包括:旅游车辆租赁费1200+住宿费2420+用餐费1035+景点门票费115+轮渡费720+导游费400=成本费用5890元,而山海边(北京)国际旅行社向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支付的团款费用为270元×23=6210元,即根据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该旅游团在厦门期间所得利润(毛利)为收取团款费用6210-实际成本费用5890=实际所得利润320元。但经我局旅游执法监察大队的深入调查及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协助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该旅游团在厦期间(5天)租赁一辆33座旅游车辆所需费用为1200元(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成本费用数据),并不符合厦门市2018年普遍的旅游车辆租赁市场价格。根据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供的厦门车辆服务运输公司(三家不同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包车合同,租赁一辆33座旅游车辆在厦门五天游期间所需费用均为2000元以上,且基本在2400元左右的市场价格区间。因此,该团成本费用明细中租赁旅游车辆一项的实际费用应该在2000元到2400元之间,实际总成本费用应比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总成本费用5890元高出800元至1200元。即该旅游团在厦门期间的成本费用至少在6690元至7090元之间。而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向山海边(北京)国际旅行社收取的费用为6210元,则该团在厦门期间实际盈利情况应该是:收取团款费用6210-实际成本费用(6690元至7090元)=实际所得利润(-480元至-880元),即至少负盈利480元至880元。同时,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至今也无法提供支付该“厦门五天游”旅游团在厦门期间的带团导游费用的相关凭证。

三、北京游客王宇在举报信中称,其在厦门旅游期间遭受带团导游的诱骗购物消费等服务质量问题。917日,该旅游团到达厦门时,带团导游就表示该团为购物观光团,游客多多少少都需要购物消费,在919日前往灵芝科技体验馆途中,更是直言需要游客购物来帮助提高他的业绩。同时919日在灵芝科技体验馆中,该馆工作人员向游客宣称产品有国家补贴,限时购买后能立即以红包的形式予以返现及获得赠送品,之后在前两次购买环节中均有等价返现,但在第三次购买环节中,购买1200元的灵芝孢子粉的返现红包仅为101元的豹子号钞票,购物场所工作人员以此方式来诱导游客购物消费。920日在珠宝店内,珠宝店老总通过介绍产品、将产品大幅度降价让利游客等方式进行宣传,最终旅游团有5名游客购买金镶玉等产品,而其余游客则被带离珠宝店等待。举报人王宇认为在厦门旅游期间,遭受带团导游和购物场所工作人员的诱骗购物消费,要求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综上,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存在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1213日向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改正,并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一个月;

二、对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

被处罚人南澳县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自行凭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大院办公大楼4楼,电话:0754-88975202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旅游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迳送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大院办公大楼1110室,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20181220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潮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