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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 2017-11-10 17:05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民政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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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及年满60周岁老年人、经市残联确认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区福利院收养的老年人和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城乡医疗救助金及省、区财政全额负担。

2)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同时要符合潮阳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2个条件之一)实行住院限额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以及高额保险支付、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其个人自负部分的住院费用(除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及超标床位费外的个人自付费用),属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给予全额医疗救助;属城乡低保对象、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享受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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