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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7号和国发〔2016〕9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 2017-05-31 16:26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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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机编办〔201611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7国发〔2016〕9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去年10月以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为做好上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与国发〔201557号文件(附件2)和国发〔20169号文件(附件3)认真比对,梳理出应取消的行政职权,填写《国发〔201557号和国发〔20169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表》(附件1,简称


实情况表,并按照《汕头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府办〔201621号)要求,及时予以调整取消,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或变相实施审批。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发〔201557号和国发〔20169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三、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及《落实情况表》应929日前书面反馈区编办(联系电话:83600076,电子邮箱:stcybb@163.com),以便汇总上报。

三个附件请自行到区编办邮箱stcybb117@163.com(密码:bb83600076)“文件中心”下载。

 

附件:1国发〔201557号和国发〔20169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表

2.国发〔201557号文

3.国发〔20169号文

 

 

                   汕头市潮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99

 

汕头市潮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9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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