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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潮阳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函
  • 2017-05-31 17:19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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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机编办函〔20176

 

潮阳区编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潮阳区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权责事项动态管理,推动各部门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府办〔201621号)和上级权责清单调整完善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完善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级要求,各部门应逐一梳理职权事项运行各环节对应责任事项的问责依据,参照样式(详见附件)将权责清单中原“监督部门和方式”修改为“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二、在“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栏中按下列要求补充填入对应的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项相关的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可引用第七十二至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引用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类,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项相关的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引用第五十五至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3.行政强制类,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项相关的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可引用第六十一至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引用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4.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及其他类,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项相关的问责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引用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三、职权事项如涉及其他共同审批部门的,请在对应事项备注栏填入所涉及的部门。

四、为确保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完整,各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请务必在区编办提供的《2017年汕头市潮阳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征求意见稿)》(潮阳机编办函〔20175号)附件2原稿(电子版)上进行补充,在补充时使用红色字体,建议不要分散到各业务股室进行填写,避免汇总时出现事项缺失和错误现象。

请于331日前将补充修改好的权责清单电子版发送至区编办邮箱stcybb@163.com,如有问题,请与区编办联系。

附件:《完善权责清单问责依据参考样式》

 

(联系人:李卫伟、王宽吉,联系电话:83600076

 

 潮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323         

 

 

 

 

 

 

 

 

 

 

 

 

 

 


附件

 

 

 

 

 

 

完善权责清单问责依据参考样式

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

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发起成立登记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2.[
政府规章]《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特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名称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
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12345;汕头市民政局监察室电话:0754-88562041;电子邮箱:stmzjcs@126.com;地址:汕头市长平路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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