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有新针织内衣厂等48户商事主体:
经查,至2024年3月10日止,你企业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在企业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你企业取得联系。期间,相关你企业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1月18日,区局信用风险监督管理股移送的《潮阳区连续2年(2022年度、2023年度)未公示年报且无法取得联系企业名单》(49户),证明你企业2022、2023无年报被区市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2024年期间,你企业注册地辖区市监所提供的《“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登记表》,证明在你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3、2024年12月、2025年1月份期间,区市监局以挂号的方式分两次向你企业注册地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被退回,再次证明你企业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证据间具有一定关联性。
本局认为:你企业连续2年(2022年度、2023年度)未公示年报且在注册地又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此,你企业连续2年(2022年度、2023年度)未公示年报且在注册地又无法取得联系,参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四条的综合裁量原则,属于吊销清查范围。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企业作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要求听证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名单.xls
本局联系人:张创义、肖棉 电话:0754-83608563
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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