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汕潮阳府公字〔2014〕5号
潮阳区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4月23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370号)批复,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已转文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6.5922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见下表: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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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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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土地
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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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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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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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
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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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
补偿
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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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
偿安置
总费用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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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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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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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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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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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盂镇胜前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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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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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司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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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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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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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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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前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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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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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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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三、登记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铜盂镇胜前居委会。
四、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社会保险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留用地安置按照(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依法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地类为准。
八、本公告期限从2014年6月 6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37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用书面形式送达潮阳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潮阳区棉城棉新大道中段,联系电话:0754-83822700),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