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 2016-09-27 11:33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
  • 【字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汕潮阳府公字〔2016〕8号

 

揭阳至惠来高速公路(潮阳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7月21日以(国土资函 2015〕527号)批复,省国土资源厅转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已转文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82.4802公顷作为揭惠高速公路(潮阳段)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见下表:

被征地 单位

征收土地

面积(公顷)

土地位置

地类

所有权人

征地补偿

标准

(万元/公顷)

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

(万元)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

铜盂镇

潮港村

16.3406

洋顶、竹竿

16.3406

 

 

潮港村

175.95

2875.1286

2

凤壶村

0.0426

鲤鱼坟

0.0264

0.0162

 

凤壶村

175.95

7.4955

3

宅美村

0.3579

熊埠下

0.3579

 

 

宅美村

175.95

62.9725

4

贵屿镇

渡头村

12.2562

坽头、塔仔、横塔区、蛇地、牵牛埔洋

12.1931

0.0631

 

渡头村

175.95

2156.4784

5

华美居委

5.0679

南科寮、下洋寮、斗笠亭、灰车弓

4.5926

0.3237

0.1516

华美居委

175.95

891.697

6

坑仔村

0.8523

下洋

0.8523

 

 

坑仔村

175.95

149.9622

7

联堤居委

3.7519

白田桥、农科站

3.4787

0.0559

0.2173

联堤居委

175.95

660.1468

8

龙港居委

5.5892

新溪东、十八弯

5.0871

 

0.5021

龙港居委

175.95

983.4197

9

山联村

12.9873

柑园、新沟尾

11.5143

0.0425

1.4305

山联村

175.95

2285.1154

10

山前村

0.2803

草沟尾

0.0963

 

0.184

山前村

175.95

49.3188

11

西美村

6.571

溪向畔、布袋角、龙尾沟

5.9685

0.3202

0.2823

西美村

175.95

1156.1675

12

仙彭居委

3.0534

鸠仔埔

3.0534

 

 

仙彭居委

175.95

537.2457

13

新乡村

0.5359

下洋

0.5359

 

 

新乡村

175.95

94.2916

14

金灶镇

潮美村

1.9747

外蒙、下田、深啼洋

1.8037

 

0.171

潮美村

175.95

347.4485

15

高斗村

3.5781

月宫山、下角埔、大望洋

3.5781

 

 

高斗村

175.95

629.5667

16

下寮村

9.2409

河猪空尾、大望山、蜡烛池、大輋山、见柯、旗杆下、狗槽肚、石排、瓜蒂岭、莲花地

9.2409

 

 

下寮村

175.95

1625.9364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三、登记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铜盂镇潮港、凤壶、宅美村;贵屿镇渡头村、华美居委、坑仔村、联堤、龙港居委、山联、山前、西美村、仙彭居委、新乡村;金灶镇潮美、高斗、下寮村。

四、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社会保险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兑现,按涉及村(居)被征地总面积每公顷18万元包干,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稳定。

七、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地类为准。

八、本公告期限从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函〔2016〕24号)征地批复函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用书面形式送达潮阳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潮阳区棉城棉新大道中段,联系电话:0754-83822700),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潮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