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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 2016-09-27 15:38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
  • 【字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汕潮阳府公字〔2016〕10号

 

潮阳区201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2月6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164号)批复,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已转文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38.6782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见下表:

 

被征地

单位

征收

土地

面积

(公顷)

土地

位置

地类

所有

权人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征地补

偿安置

总费用

(万元)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

补偿

其它附着物拆迁补偿

1

谷饶镇

上堡居委

4.0005

官田坑东、官田坑西洋

2.8824

0.5017

0.6164

上堡

居委

180

12

9

804.1005

2

华光居委

5.0197

官田坑东、官田坑西洋

4.2389

0.6013

0.1795

华光

居委

180

12

9

1008.9597

3

官田村

11.4631

官田坑东、官田坑西洋

11.4631

 

 

官田村

180

12

9

2304.0831

4

大坑村

6.6704

官田坑东、官田坑西洋

5.7341

0.517

0.4193

大坑村

180

12

9

1340.7504

5

头埔村

5.41

官田坑东、官田坑西洋

4.5161

 

0.8939

头埔村

180

12

9

1087.41

6

新兴居委

6.1145

官田坑东、官田坑西洋

2.1543

1.0318

2.9284

新兴

居委

180

12

9

1229.0145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三、登记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谷饶镇上堡、华光居委会,官田、大坑、头埔村委会,新兴居委会。

四、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社会保险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按照《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依法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地类为准。

八、本公告期限从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6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用书面形式送达潮阳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潮阳区棉城棉新大道中段,联系电话:0754-83822700),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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