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汕头至湛江高速公路 汕头至揭西(潮阳段)工程建设项目听证告知书
  • 2016-11-28 16:54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
  • 【字体:    

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

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听 证 告 知 书

国土听告字[2013]41

 

文光街道平东居委会:

根据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潮阳段)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5735公顷(折合8.6025亩),其中地类为其它农用地0.5735公顷(折合8.6025亩)。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地报批地类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1]409号)的规定,报批地类为其它农用地0.5735公顷(折合8.602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中段,邮编:515100,联系人:林创光,联系电话:0754-83812646)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   汕头市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潮阳段)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潮阳段)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我区文光街道平东居委会集体土地0.5735公顷,为保障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订了如下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水尾洋的土地面积0.5735公顷,地类为其它农用地0.5735公顷。

二、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文光街道平东居委会。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拆迁补偿)每亩9.0578万元,土地补偿总额共计77.9197万元。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登记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文光街道平东居委会。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地类为准。

八、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组织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并负责受理对本补偿安置方案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075483812646

以上方案,在土地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后,由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上报区政府批准。


 

关于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潮阳段)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潮阳段)建设项目涉及文光街道平东居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潮阳段)建设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人数。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潮阳段)建设项目涉及文光街道平东居委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9人,具体名单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由居委会报街道办事处核准、公示后确定;如居委会未能及时确定名单,应向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由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人社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9000元。

四、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其他《听证告知书》详见附件,请自行下载浏览。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潮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