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潮阳府公字〔2025〕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汕头市潮阳区2024年度第六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坑尾股份经济联合社沟沽外片洋坊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和在潮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海门镇坑尾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22.1825公顷(332.7375亩)。其中,农用地22.1825公顷(332.7375亩),含耕地3.4056公顷(51.084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头市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征地协调工作会议纪要》(2024-112),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5万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关于印发汕头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4〕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非中心城区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14.59万元作为基数计提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为20%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970.92802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2月10日至3月11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2月10日至3月11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海门镇坑尾股份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2月10日至3月1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中段(电话:0754-83812646)。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