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我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汕头市潮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见附件1)。为提高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理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有关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的形式于2023年5月22日前反馈至潮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经济管理股。
电子邮箱:cynyjg@163.com
通讯地址:潮阳区城北四路潮阳区农业农村局
邮政编码:515100
(联系人:黄同志,电话:0754-88729040)
附件:汕头市潮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潮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汕头市潮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家庭农场认定及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的办法》(汕市农农〔2019〕135号)精神,引导我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组织评审、媒体公开、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监测、服务。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1.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蔬菜、茶叶、花卉苗木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25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10亩以上。
2.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5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2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3000只以上,肉禽(包括鸡、鹅、鸭)年出栏8000只以上;以水产养殖为主的,水产养殖面积20亩以上。
3.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者使用。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较高,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或高于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六条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潮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农业农村局频道公示7天,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无异议的,获得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
第七条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潮阳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专项监测。经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其区级示范家庭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监测结果在潮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农业农村局频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者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实行择优扶持,符合条件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