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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区)工作资金及项目管理细则
  • 2019-07-04 10:18
  • 来源: 潮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潮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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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潮阳区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区)工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17﹞131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区)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资金管理原则及目标

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区)工作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我区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区)工作的财政资金。示范工作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促进我区农村流通现代化,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和综合服务网络,引领电子商务在农村更大范围推广和应用,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二、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内容

(一)示范工作资金的支持对象

我区的物流配送网络各类主体、为发展农村电商增加农民收入而开展的农产品网上营销或实现农产品O2O模式的电商企业、农村电商流通设施、电子商务培训实施单位自2019年6月起新实施的项目,不得用于归垫之前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示范工作资金的支持方向

1、支持建立完善县(区)镇(街道)、村(社)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着重解决由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对配置物流配送车辆提供代运、代寄、代投等服务的企业进行扶持建设。

2、支持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网上营销、农产品O2O模式、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县、镇政府机关、村(居)、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农民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青年电商创业人员、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农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等。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示范工作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收回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工作职责

1、区工信局负责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资金及项目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

2、区工信局负责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支出执行、验收等事项。

3、区工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4、区工信局负责示范县(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加强宣传,营造促进电子商务农村示范县(区)工作的社会氛围。

5、区财政局负责示范工作资金的管理、办理示范工作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示范工作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协助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四、项目管理

按照省商务厅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管、验收、评估等内容。对拟支持项目应采取公开透明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方式择优选择承办企业。

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要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其中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审核。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要将已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区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并附相关材料。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整理,做好与省商务厅“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统计”的对接,按要求定期填报有关数据。

五、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示范工作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示范工作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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