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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潮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 2021-04-02 15:4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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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第四届8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及2021年2月9日区委常委会会议同意,现将《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潮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30日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党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自来水总公司。

  潮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人秘股                                                                               2021年3月30日印发


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政策以及区政府办《关于同意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复函》(汕潮阳府办复函〔2018〕29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潮阳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暨收费制度改革,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助力潮阳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现对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进行改革,改革方案如下:

       一、收费主体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区城管局)统筹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区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3个街道(文光、城南、棉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金浦街道办事处和海门镇等10个镇(街)分别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工作。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性质

      将我区现有的清洁卫生收费和垃圾处理费两个收费项目改革后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后,各镇(街道)、村(社区)不得向居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商户等收取其它清洁卫生费或垃圾处理费。

      整合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征收范围和对象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常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方案

      根据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三个环节成本监审结论,同时考虑我区社会各方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执行收费标准为606.38元/吨,其中垃圾清扫收集费用420.96元/吨,垃圾转运费用95.42元/吨,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90元/吨。

      潮阳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采用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为主、以“户数量定额收费”计收方式为辅的模式。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就是按用水量每消费1吨水产生垃圾的量测算的系数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费公式如下: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用水量(吨)×吨水垃圾产生测算系数(水消费折算系数)×生活垃圾处理费用÷1000。

汕头市潮阳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序号

类  别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说    明

1

居 民 类

一类

0.85

元/吨水

供水直抄到户(没有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农村及城镇居民户

2

二类

0.25

元/吨水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小区居民户

3

三类

14

元/户·月

未有自来水供应地区的居民户

4

非居民类

行政事业类

0.8

元/吨水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金融业等

5

商业类

1.2

元/吨水

包括商户、超市、餐饮业、娱乐业、美容美发、维修、写字楼、浴足桑拿、酒店、旅馆业、洗车等

6

工业一类

0.5

元/吨水

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鞋、帽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

7

工业二类

0.16

元/吨水

指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造纸、饮料等制造业

8

市场类

1.5

元/吨水


9

其它类

18

元/桶

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的用户

180

元/吨

      1、居民一类是指供水直抄到户且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民户。由环卫作业单位或村(社区)负责派员收运垃圾和清扫内街小巷。

      2、居民二类是指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居民户(注: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是指经区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公司所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包括供水直抄到户和二次供水用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保洁、上门收集居民生活垃圾并运至垃圾转运站(点);垃圾一体化收运作业由区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3、居民三类是指未有自来水供应地区的居民户。由村(社区)雇员负责村居道路清扫保洁和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垃圾一体化收运作业由区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4、行政事业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金融业等。

     5、商业类包括普通商户、商店、超市、餐饮业、娱乐业、美容美发、维修、写字楼、浴足桑拿、酒店、旅馆业、洗车等类别。

     6、工业一类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鞋、帽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企业。

     7、工业二类指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造纸、饮料等制造业。

     8、其它类指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这一类别不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垃圾处理费,以实际垃圾产生量按180元/吨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转运和终端处置环节)。

    9、综合经营的用户按主营项目对应收费标准计征。

    10、“桶”是指容量为240升的垃圾桶,每月生活垃圾不足1桶的以1桶计征。每10桶为1吨。

     五、征收方式

     在全区供水直抄到户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之前,由区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3个街道(文光、城南、棉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金浦街道办事处和海门镇等10个镇(街)分别负责所辖区的收费工作。全区供水直抄到户管理体制理顺后,由区城管局委托全区直抄到户的供水企业在终端水价上代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区城管局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一)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方式收费,根据不同类别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对应相关收费标准,委托汕头市潮阳自来水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对部分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单位,可由收费单位核实后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于未有自来水供应地区的居民,采用“户数量定额收费”方式,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当年的3月,由居民所在地的街镇代为征收。

     (三)其他未能按上述途径收费的垃圾产生者,由收费单位、服务单位核实垃圾排放量、确认收费额后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六、资金管理及代收费用

    (一)资金管理

     统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加强收费资金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对收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强化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资金的使用不受挤占挪用。

    (二)代收费用

      受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部门按每月上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2%的比例支付代征业务费(其中:代征手续费1%,设备维护费1%)。

      七、有关减免政策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等文件精神,对下列对象实行减免费政策。

     (一)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特困职工家庭,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减免对象。

     上述减免对象需凭有效证件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办理减免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八、征收时间

      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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